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萬士瑋即萬鴻興工程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旻峰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民國114年8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702,24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4,1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所提出之聲明上訴狀
未具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