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周佳佩
- 當事人萬士瑋即萬鴻興工程行、與被上訴人旻峰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萬士瑋即萬鴻興工程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旻峰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8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702,24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4,1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所提出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曾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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