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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4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林昶燁

原告
CHERRET LEAKEY NDIWA (查力基)
被告
正修學校財團法人正修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龔瑞璋
訴訟代理人
郭柏立

楊宗文

楊富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5年6月26日上午11時宣判,惟遇超大豪雨,經高雄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5年7月10日上午11時,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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