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4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CHERRET LEAKEY NDIWA (查力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修學校財團法人正修科技大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請求讓上訴人留在高雄第二監獄部分,因本件已為第一審終局判決,並無再提解到院之必要,應由監獄依法處理,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