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71號

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許慧如

原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李禹靚
被告
董昱宏

陳細

董憲林

董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者,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2/3,民事訴訟法第210條、第83條第1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訴訟前於民國115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同年月30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原告於115年4月28日傳真書狀表明撤回起訴之意(按:該書狀正本尚未送達本院,尚不生撤回效力),本件若不予再開辯論,原告縱撤回起訴,因非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將無法聲請退還裁判費,是為保障原告因撤回起訴而得聲請退還裁判費之權益,爰命再開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禹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