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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朱玲瑤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楊靖暉
被告
詳耘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智遠(兼陳雅志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陳雪莉(即陳雅志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陳煌茂(即陳雅志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00號00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智遠、陳雪莉、陳煌茂為被告陳雅志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前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雅志於民國114年3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智遠、陳雪莉、陳煌茂,且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等情,有陳雅志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陳智遠、陳雪莉、陳煌茂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應由陳智遠、陳雪莉、陳煌茂為被告陳雅志之承受訴訟人,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4月21日具狀為陳智遠、陳雪莉、陳煌茂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玲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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