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兼反訴被告
- 穎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嘉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68號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其上訴之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8,1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251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99,540元【計算式:564000元+自112年10月17日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月19日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564000元×(1+95/365)年×5%=59954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00元,合併計算本訴及反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251元(計算式:55251元+12000元=672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