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楊捷羽
- 當事人穎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兼反訴被告 穎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68號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其上訴之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8,1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251元;反訴部分訴訟標 的金額為599,540元【計算式:564000元+自112年10月17日計算 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月19日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564000元×(1+95/365)年×5%=59954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2,000元,合併計算本訴及反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251元(計算式:55251元+12000元=672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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