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9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曾騰漳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李永裕即國王主題餐廳休閒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噪音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所明定之上訴必要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月21日送達上訴人,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111至113頁)。詎上訴人迄未補繳,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可查(本院卷第115至121頁),上訴人之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