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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5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翁熒雪

反訴原告
即被告
葳霖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心彤
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律師
反訴被告
即原告
張秀杏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民國114年9月23日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51,2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8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翁熒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孟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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