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55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葳霖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心彤
- 訴訟代理人
- 王智恩律師
- 反訴被告
- 即原告
- 張秀杏
- 訴訟代理人
- 呂郁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民國114年9月23日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51,2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8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翁熒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