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87號
- 原告
- 孫陳秀惠
- 原告
- 孫崇盛
- 原告
- 孫華覬
- 原告
- 孫崇峰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柯清貴律師
- 被告
- 陳秀雪
- 訴訟代理人
- 張耀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5年4月30日下午5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5年4月10日下午5時宣判,因案情複雜,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