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0 日
- 法官吳保任
- 原告朱妙弟即朱汪白楣之繼承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朱妙弟即朱汪白楣之繼承人 朱妙珍即朱汪白楣之繼承人 兼 上二人 共同代理人 朱佳汎即朱汪白楣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被繼承人朱汪白楣持有分別由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共16張(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 司催字第15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 裁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 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 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民 國113年11月4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迄今已滿3月之申報 權利期間,且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等情,業據聲請人陳明並提出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50號民事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對無誤,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楊惟文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6-NX-0330869-1 股票 1 228 002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6-NX-0359910-3 股票 1 96 003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7-NX-0385581-6 股票 1 55 004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7-NX-0426070-3 股票 1 3 005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463813-8 股票 1 76 006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536560-5 股票 1 50 007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657373-4 股票 1 55 008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7-NX-0572799-8 股票 1 135 009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7-NX-0630902-4 股票 1 9 010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686880-7 股票 1 205 01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789821-3 股票 1 175 01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937920-8 股票 1 182 013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9-NX-154360-6 股票 1 152 014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2-ND-337927-8 股票 1 1000 015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7-ND-591152-8 股票 1 1000 016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7-NX-382163-0 股票 1 186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