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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吳保任

聲請人
朱妙弟即朱汪白楣之繼承人
聲請人
朱妙珍即朱汪白楣之繼承人
兼上二人
共同代理人
朱佳汎即朱汪白楣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被繼承人朱汪白楣持有分別由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共16張(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迄今已滿3月之申報權利期間,且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等情,業據聲請人陳明並提出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50號民事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對無誤,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惟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6-NX-0330869-1 股票 1 228 002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6-NX-0359910-3 股票 1 96 003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7-NX-0385581-6 股票 1 55 004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7-NX-0426070-3 股票 1 3 005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463813-8 股票 1 76 006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536560-5 股票 1 50 007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657373-4 股票 1 55 008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7-NX-0572799-8 股票 1 135 009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7-NX-0630902-4 股票 1 9 010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686880-7 股票 1 205 01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789821-3 股票 1 175 01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937920-8 股票 1 182 013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9-NX-154360-6 股票 1 152 014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2-ND-337927-8 股票 1 1000 015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7-ND-591152-8 股票 1 1000 016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7-NX-382163-0 股票 1 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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