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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官
    王碩禧

  • 當事人
    吳芳蘭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吳芳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陸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114年 度司催字第5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4年4月15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主張權利,顯見此股票6張確為聲請人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45條前段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6張無效等語。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 票6張,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刊登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3年4月15日刊登於本院 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掛失通知函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4年度 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D-1041610-8 股票 1 1000 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832714-0 股票 1 66 003 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0077-NX-0052129-3 股票 1 80 004 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0078-NX-0068609-2 股票 1 162 005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35055-7 股票 1 178 006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82139-5 股票 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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