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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楊凱婷

聲請人
李碧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壹拾參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13張,因不慎遺失,經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13張,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8號裁定公示催告(下稱系爭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系爭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13年10月15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13年10月21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法院網路公告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孟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73-ND-0047262-0 股票 1 1000 002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77-ND-0151193-0 股票 1 1000 003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77-ND-0157531-6 股票 1 1000 004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77-ND-0157534-1 股票 1 1000 005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78-ND-0314669-4 股票 1 1000 006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78-ND-0314670-0 股票 1 1000 007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0-ND-0448814-2 股票 1 1000 008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483784-1 股票 1 1000 009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505426-0 股票 1 1000 010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05889-5 股票 1 500 011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41620-1 股票 1 125 012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237592-4 股票 1 423 013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79-ND-0391270-0 股票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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