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許慧如

聲請人
劉定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玖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9紙(下合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3年9月1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系爭股票確為伊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因遺失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2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人於113年9月6日具狀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本院網站於同年月10日公告等情,有上開公告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9至23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114年度除字第43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2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3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股票 1 240 4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股票 1 112 5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股票 1 297 6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股票 1 163 7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0 股票 1 343 8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0000-0 股票 1 755 9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X0000000-0 股票 1 45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