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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李俊霖

聲請人
曾郁琴即詹素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壹拾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依股份分配協議書,繼承取得母親詹素蓉(民國112年10月4日歿)所有如附表所示股票10張遺失,已向股務代理人辦理掛失,並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於民國113年11月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其中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本院於113年10月22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人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本院於113年11月7日公告,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上開過程及聲請人提出之股務代理人出具之函相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同113年度司催字第283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106114-0 股票 1 690 002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81432-0 股票 1 80 003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80-NX-0106800-2 股票 1 154 004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81-NX-0135770-8 股票 1 322 005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82-NX-0165933-9 股票 1 426 006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83-NX-0197302-1 股票 1 199 007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84-NX-0231754-2 股票 1 627
008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902192-5 股票 1 260 009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1049308-6 股票 1 151 010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NX-1200080-7 股票 1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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