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陳芸葶

聲請人
曹盛菊美
代理人
曹家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貳拾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聲請人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13年10月29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4年4月1日提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21406-9 股票 1 1000 002 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21407-0 股票 1 1000 003 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21408-2 股票 1 1000 004 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21409-4 股票 1 1000 005 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21410-0 股票 1 1000 006 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21411-2 股票 1 1000 007 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21412-4 股票 1 1000 008 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21413-6 股票 1 1000 009 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21414-8 股票 1 1000 010 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21415-0 股票 1 1000 011 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21416-1 股票 1 1000 012 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21417-3 股票 1 1000 013 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21418-5 股票 1 1000 014 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21419-7 股票 1 1000 015 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21420-3 股票 1 1000 016 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21421-5 股票 1 1000 017 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21422-7 股票 1 1000 018 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27578-4 股票 1 1000 019 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27579-6 股票 1 1000 020 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27580-2 股票 1 1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