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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林昶燁

聲請人
耕坊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彥宏
訴訟代理人
劉芷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或到期日) 支票號碼 001 徐守正 耕坊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信右昌分社 000007219 76,380元 113年8月26日 015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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