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9號
- 聲請人
- 周泉宜即久億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13年度司催字第34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42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聲請,於114年1月8日刊登於本院網站,迄今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同113年度司催字第342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新台幣) 發 票 日 (或到期日) 支票號碼 001 千勝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張三良 久億工程行 土地銀行左營分行 13051000618 140,364元 113年9月30日 FB0815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