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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簡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陳任炫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僅聲明就前揭判決之全部提起上訴,並未聲明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且未據繳納上訴費用。上訴人如就其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4,4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繳納並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依對造人數附繕本),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任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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