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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執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
    翁熒雪
  • 法定代理人
    許自足

  • 當事人
    劉淑麗王思評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劉淑麗 王思評 相 對 人 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自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 月1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麗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所謂 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而關於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祇須當事人主體確為同一,即得為更正(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39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林孟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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