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2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適賢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中島理
- 訴訟代理人
- 洪許雪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200元,上開補費裁定於同年9月1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為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可證,徵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