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4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郁芳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亞果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達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民事上訴狀上訴聲明所載,係對前揭判決不利部分全部聲明不服,核其財產權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9,334元,其中關於請求資遣費、預告工資合計109,334元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此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5元;請求精神慰撫金30萬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5元(計算式:815+6150+6750=13715),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8,295元,尚應補繳5,42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