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46號
- 原告
- 振揚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育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仁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