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簡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周佳佩
- 法定代理人何義純
- 原告DANG KIM QUYET
- 被告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53號 原 告 DANG KIM QUYET(鄧金決)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 被 告 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義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定同年11月28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被告法定代理 人住所變更,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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