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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簡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
    周佳佩
  • 法定代理人
    何義純

  • 原告
    DANG KIM QUYET
  • 被告
    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53號 原 告 DANG KIM QUYET(鄧金決)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 被 告 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義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定同年11月28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被告法定代理 人住所變更,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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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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