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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
    張琬如許慧如林昶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庭禎 訴訟代理人 張永順 許漢榮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林建宏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14年8月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琬如 法 官 許慧如 法 官 林昶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林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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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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