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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張琬如許慧如林昶燁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庭禎
訴訟代理人
張永順

許漢榮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林建宏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14年8月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琬如

                 法 官 許慧如

                 法 官 林昶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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