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張琬如、許慧如、林昶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庭禎 訴訟代理人 張永順 許漢榮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林建宏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14年8月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琬如 法 官 許慧如 法 官 林昶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林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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