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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
    朱玲瑤
  •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 原告
    創鉅有限合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00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誠發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2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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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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