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朱玲瑤
- 法定代理人陳鳳龍
- 原告創鉅有限合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00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誠發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2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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