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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08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張琬如

原告
棉花田生機園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山內
被告
譚光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183,046元,被告戶籍雖設於高雄市六龜區,惟實際住所為「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4樓」,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勞補卷第9頁),依上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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