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張琬如
- 當事人棉花田生機園地股份有限公司、譚光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08號 原 告 棉花田生機園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山內 被 告 譚光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183,046元 ,被告戶籍雖設於高雄市六龜區,惟實際住所為「新北市○○ 區○○路00巷00號4樓」,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 見本院勞補卷第9頁),依上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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