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16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朱玲瑤

原告
徐玄祐
訴訟代理人
劉建畿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法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不足額工資新臺幣(下同)30,000元、加班費67,323元、慰撫金50,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47,3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惟其中請求不足額工資30,000元、加班費67,323元,共計97,323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1,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0元(計算式:2,150元-1,000元=1,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朱玲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