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朱玲瑤
- 法定代理人陳右直
- 原告陳天靖
- 被告田寮生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18號 原 告 陳天靖 訴訟代理人 高峯祈律師 蘇怡慈律師 被 告 田寮生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右直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田寮生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則自113年9月20日起至本件起訴日(114年8月11日)前一日止之利息金額為44,521元(計算式:1,000,000元×325/365×5%=44,52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起訴後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44,521元(計算式:1,000,000元+44,521元=1,044,521元 )。備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元。茲因原告先位與備 位請求相互應為選擇,應以價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44,5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8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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