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21號
- 原告
- 游泰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溢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51,200元(含短少提繳退休金及休息日、例假日與國定假日之加班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3,2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7元(計算式:4,880元-3,253元=1,6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