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官朱玲瑤
- 法定代理人郭家宏
- 原告格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34號 原 告 格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家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勇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35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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