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53號
- 原告
- 陳博賢
- 被告
- 蔡泓偉即策惠工程行
- 被告
- 蔡義志
- 被告
- 高偉營造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蔡登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泓偉即策惠工程行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6,2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勞補字第15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泓偉即策惠工程行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6,2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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