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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58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謝文嵐

聲請人
蔡承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樂遠影音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694,369元,核屬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至聲請人請求相對人交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後段規定,免徵調解聲請費,併此敘明。

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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