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6號
- 聲請人
- 陳勝興
- 相對人
- 萬冠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喻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調解聲明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70,942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自113年11月26日起至本件聲請調解日(114年2月4日)前一日止之利息金額為2,598元(計算式:270,942元×70/365×5%=2,59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聲請調解後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273,540元(計算式:270,942元+2,598元=273,540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