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周佳佩
- 原告沈姿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沈姿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塑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090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 條第1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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