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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01號

給付差額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朱玲瑤

原告
王惠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塑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差額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資遺費及退休金差額新臺幣(下同)860,146元,訴訟標的金額為860,1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1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7,674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36元(計算式:11,510元-7,674元=3,8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朱玲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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