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9號
- 原告
- GALUTERA LIMUEL DELFIN(泰瑞)
- 訴訟代理人
- 林景瑩律師
原告與被告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
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
給付原告短少工資新臺幣(下同)9,1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5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1,000元,是本
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500元)
。又原告於起訴時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
24日以114年度救字第1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在案,則於訴
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併
予敘明。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