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朱玲瑤
- 原告GALUTERA LIMUEL DELFIN、與被告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9號 原 告 GALUTERA LIMUEL DELFIN(泰瑞) 訴訟代理人 林景瑩律師 原告與被告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 給付原告短少工資新臺幣(下同)9,1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1,000元,是本 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500元) 。又原告於起訴時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4日以114年度救字第1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在案,則於訴 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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