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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
    朱玲瑤

  • 當事人
    徐名憲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63號 原 告 徐名憲 訴訟代理人 林俊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潔立淨環境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5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428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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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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