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張琬如
- 原告張斤鐙
- 被告信誠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張斤鐙 相 對 人 信誠建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安 相 對 人 信福房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賴玉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調解聲明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154,606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則自114年4月30日起至本件聲請調解日(114年5月12日)前一日止之利息金額為8,473元(計算式:5,154,606元×12/365 年×5%=8,47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聲請調解後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5,163,079元(計算式:5,154,606元+8,473元=5,163,079元),依勞 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勞動法庭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謝群育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