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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78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張琬如

原告
李育豪
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果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6,753元(含資遣費41,023元、預告期間工資34,667元、業績獎金246,940元、加發年度獎金104,000元、差旅費3,677元、特休未休工資8,667元、陪產檢及陪產假工資7,210元、加班費30,56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除差旅費差額3,677元部分外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73,07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4,2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47元【計算式:6,440元-4,293元=2,147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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