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張琬如
- 原告田陳金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84號 原 告 田陳金鳳 訴訟代理人 蔡旻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 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勞工6%退休金新臺幣(下同)49,320元、特休假工資41,0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0,320元【計算式:49,320元+41,000元=90,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1,000元,是本件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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