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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費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官
    楊捷羽

  • 當事人
    丁丞毅順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7號 原 告 丁丞毅 被 告 順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軒志 訴訟代理人 陳者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原定民國114年8月6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4年8月19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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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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