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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費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
    楊捷羽

  • 當事人
    丁丞毅順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7號 原 告 丁丞毅 被 告 順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軒志 訴訟代理人 陳者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第五項關於「29,14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8,597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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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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