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7號
- 原告
- 丁丞毅
- 被告
- 順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軒志
- 訴訟代理人
- 陳者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第五項關於「29,142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38,597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