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2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鍾廷聰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久翔精密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塗惟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6日以114年度勞訴字第22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75,400元【計算式:(75000元+4590元)×12月×5年=0000000元】確定(本院卷二第13至14頁),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139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8,7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