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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51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吳保任

原告
張斤鐙
訴訟代理人
張柏懿
被告
信誠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安
被告
信福房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賴玉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5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原告之聲明尚有待釐清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5年4月10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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