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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51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吳保任

原告
張斤鐙
訴訟代理人
張柏懿
被告
信誠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安
被告
信福房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賴玉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信誠建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零貳元。

被告信誠建設有限公司應提撥新臺幣陸佰壹拾玖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被告信福房產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壹拾萬貳仟陸佰陸拾捌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信誠建設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二、被告信福房產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信誠建設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貳拾壹元、被告信福房產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陸佰陸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13年2月16日起至同年7月15日止受雇被告信誠建設有限公司(下稱信誠公司)擔任董事長特助,職務為處理公司文書、繪圖、交屋簽約、聯絡客戶以及信誠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信安之司機等事項。另自同年7月16日起至114年1月25日止改任被告信福房產有限公司(下稱信福公司)之負責人,除前開工作外,另增加公司名片設計、看板設計及增設咖啡廳之開發計畫等等,兩造約定薪資均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然信誠公司及信福公司每月卻僅給付3萬元薪資,且原告每日工作時間係自上午8時30分起至下午18時,中午休息半小時,每日均加班1小時(詳如附表一所示),被告卻均未給付加班費。嗣兩造於114年1月25日終止勞動契約,是信誠公司自應給付原告113年2月16日至同年7月之短付之薪資25萬元,及自113年2月16日至113年7月16日之105小時加班費合計34,965元,並給付短繳勞工退休金差額17,896元。信福公司應給付原告113年8月、9月之短付薪資共10萬元及113年12月、114年1月之未給付薪資共16萬元,及自113年7月17日至114年1月24日之135小時加班費合計44,955元。又原告受信福公司委任辦理增設咖啡廳計畫及研發餐點,信福公司承諾支付相關研發費用,是原告就研發期間所代墊支出之食材、器具、油資等相關研發費用如附表二所示共計507,788元,信福公司亦應返還。爰依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委任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㈠信誠公司應給付原告284,965元。㈡信誠公司應提繳17,896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㈢被告信福公司應給付原告812,743元。

二、被告則以:原告自113年2月16日起任職於信誠公司,擔任董事長助理,投保薪資為3萬元;自113年7月16日起轉入信福公司擔任掛名負責人,投保薪資為38,200元,惟繼續從事助理工作,薪資仍為3萬元,被告否認原告每月薪資為8萬元,且信誠公司亦已依其薪資級距提撥勞工退休金,並無短繳。又被告公司之上班時間均為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休息1小時,且僅有需於假日辦理交屋工作方有加班情形,而無平日加班需求,被告已就原告於假日加班工作時間結算並給付加班費,原告自無得再請領加班費。另就原告請求信福公司給付代墊費用部分,原告未曾將其所支出之採購憑證,及其採購之任何食材、器具、烘焙家電交付信福公司,且信福公司於美濃之店面係自113年11月1日承租,此前並無購買設備、食材必要,被告即係因原告虛報其所請求代墊費用而將其解雇,而就原告如附表所示支出,信福公司就公務有關者如附表二所示被告認列金額欄位計75,756元認諾,其他與公務無關即無權請求,且於113年12月3日兩造發生爭執後,原告即未上班,不會再有公務支出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自113年2月16日起至同年7月15日止任職於信誠公司,另自113年7月16日起至113年12月3日止任職於信福公司。

㈡信福公司未給付原告113年12月份之薪資。

㈢信福公司同意給付原告代墊款75,756元。

㈣信誠公司、信福公司於原告任職期間每月匯款3萬元之薪資至原告指定之帳戶。

㈤原告每日上班的時間為上午8點半開始。

四、本院之判斷:

㈠兩造間約定之每月薪資為多少?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受僱於信誠公司、信福公司,每月薪資均為8萬元,然為被告所否認,辯稱原告每月薪資為3萬元等語,經查:

⒈信誠公司、信福公司於原告任職期間每月匯款3萬元之薪資至原告指定之帳戶一節,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原告美濃郵局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可查(見本院卷一第121至137頁),是上情堪以認定,而原告自113年2月16日起至同年7月15日止任職於信誠公司,另自113年7月16日起至113年12月3日任職於信福公司,工作約為9個多月的時間,則兩造間所約定之薪資若確為8萬元,與被告每月實際匯款之3萬元相去甚遠,原告自無長期默默收受上開薪資而未向被告異議之理,佐以原告與信誠公司負責人陳信安於113年12月4日對話時,亦向陳信安表示:你一個月給我3萬塊薪水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5頁),是被告辯稱兩造間所約定之薪資為每月3萬元等語,尚非無據。

⒉原告固主張其每月薪資為8萬元,並提出其與陳信安之錄音對話譯文以及原告母親黃彩蘭之美濃區農會帳戶交易明細表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41頁),然原告與陳信安之錄音對話譯文內容略以:(原告)再來一點是,信安哥你一開始找我來上班是告訴我,月薪8萬買車給我附加油錢,但我現在什麼都沒有,你也沒有告訴我,我現在要做負責人,你現在告訴我是人頭,那我會覺得壓力很大。(陳信安)好。(原告)而且白經理還扣著我的印章不讓我拿回來,這個我很在意。(陳信安)沒關係,我們先把飲料店講完。第二個,你8萬的薪水跟我是一樣的。我是董事長,我也是8萬的薪水。可是我後面發現,其實說真的,你後面可能比較不適合,所以我坦白講,你一個月3萬,你的薪水8萬塊,我5萬塊給媽媽,可是你沒有跟我講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9頁),堪認陳信安固提及8萬元之薪水,然陳信安僅為信誠公司之負責人,而原告於任職信誠公司期間為董事長特助,實難想像原告每月之薪水會與董事長每月之薪水相同,而原告嗣後任職於信福公司期間,地位雖提升為信福公司之負責人,然陳信安既非信福公司之負責人,實無從以信福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與原告約定每月之薪資8萬元,況陳信安之對話內容並未言明原告自何時起薪水為每月8萬元,從而,要難僅因陳信安之言論內容,即認定原告每月薪水為8萬元。又黃彩蘭帳戶內固曾於113年11月5日、113年12月5日分別由信福公司匯款5萬元,然黃彩蘭已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36號返還借款事件中自承:信福公司匯給我2次5萬元,共10萬元,應該是我的零花錢,而不是原告的薪水等語(見本院卷三第42頁),亦與陳信安於上開對話中所述「你的薪水8萬塊,我5萬塊給媽媽」等語不符,是信福公司匯款5萬元至黃彩蘭之帳戶一節,亦無從認定信福公司已承諾原告每月之薪資為8萬元,此外,原告未能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與原告曾有每月薪資8萬元之約定,是原告主張其任職被告期間每月薪資為8萬元云云,實難採信。

⒊綜上,原告未能提出證據證明信誠公司及信福公司與原告所約定之每月薪資為8萬元,而兩造均不爭執被告每月均匯款3萬元至原告指定之帳戶,應認兩造間約定之每月薪資為3萬元。

㈡原告主張任職期間每日加班1小時,有無理由?原告主張每日上班時間為上午8時30分至下午18時,中午休息半小時,每日加班1小時,被告未給付加班費等語,然為被告所否認,辯稱:原告工作時間為上午8時30分至下午17時30分,中午休息1小時,故原告並未加班等語。經查:

⒈按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勞基法第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勞工請求之事件,雇主就其依法令應備置之文書,有提出之義務;文書、勘驗物或鑑定所需資料之持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之命提出者,法院得以裁定處3萬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第一項之命者,法院得認依該證物應證之事實為真實,勞基法第30條第5項勞動事件法第35條、第36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雇主於訴訟上受請求提出勞工出勤紀錄時,自有提出義務,無正當理由未提出者,法院得依自由心證認勞工關於該文書性質、內容及其成立之主張或依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對違反提出命令之當事人發揮制裁之實效(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70號判決意旨參照)。而雇主違背勞基法所定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及出勤紀錄之義務,法院即無從命其提出,參諸勞動事件法第36條第5項立法意旨,應認於雇主違反前揭備置義務時,得類推適用勞動事件法第36條第5項,認定勞工關於該文書性質、內容及其成立之主張或依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另按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勞基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勞動事件法第38條亦有明文。雇主如以該時間內有休息時間或勞工係未經雇主同意而自行於該期間內執行職務等情形,不應列入工作時間計算者,應由其提反對之證據,而推翻上述推定(立法理由參照)。

⒉原告主張其每日上班時間為上午8時30分至下午18時,扣除中午休息半小時,每日加班1小時等語,就此被告固爭執原告每日下班時間為下午17時30分,以及中午休息1小時等語,然被告未備置打卡鐘供員工上下班打卡使用,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中午休息時間為1小時,是依上開見解,自難認原告每日下班時間為下午17時30分以及中午有休息1個小時之情況,故仍應認原告每日上下班之時間為上午8時30分至下午18時,中午僅休息半個小時,每日工作時數於扣除休息時間後為9個小時,是原告主張任職期間之上班日每日加班1小時等語,應屬可採。

㈢原告請求信誠公司給付積欠薪資25萬元、加班費34,965元,另應提繳勞工退休金差額17,896元至勞工退休金專戶,有無理由?

⒈請求給付積欠薪資25萬元部分:原告主張與信誠公司約定每月薪資為8萬元,因信誠公司每月僅給付薪資3萬元,以原告任職信誠公司5個月的時間計算,故信誠公司應給付薪資差額25萬元等語,然原告與信誠公司所約定之薪資應為每月3萬元,已如前述,且兩造均不爭執信誠公司已按月匯款3萬元至原告指定之帳戶(見本院卷三第53頁),是原告請求信誠公司給付積欠之薪資25萬元云云,自屬無據。

⒉請求給付加班費34,965元部分

⑴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勞基法第22條第2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勞工請求之事件,雇主就其依法令應備置之文書,有提出之義務;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第36條第1項之命者,法院得認依該證物應證之事實為真實,勞動事件法第35條、第36條第5項、第38條分別定有明文。

⑵原告請求信誠公司給付自113年2月16日起至同年7月15日止每日加班1小時之加班費共34,965元等語,信誠公司雖否認原告有加班情事,然未能提出原告之出勤紀錄,依上開見解,自應認原告主張之出勤時間為真,是依原告主張每日之出勤時間為上午8時30分至下午18時,扣除中午休息半小時,每日應有1個小時之加班時間。原告固主張應以每月薪資8萬元計算,其每小時加班費應為443元,然原告每月薪資應為3萬元,已如前述,是以原告每月薪資為3萬元計算,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25元,每小時加班費則為167元,則原告任職於信誠公司期間,工作日共計106日,信誠公司即應給付原告加班費17,702元(計算式:106×167=17702),是原告請求信誠公司給付17,702元之加班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

⒊請求補提繳勞工退休金17,896元部分

⑴按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應為第7條第1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勞退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專戶內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屬勞工所有,僅於未符合同條例第24條第1項所定請領退休金規定之前,不得領取。是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將減損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勞工之財產受有損害,自得依該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於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02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原告主張於其任職信誠公司期間,信誠公司未依法提繳勞工退休金等語,查原告之每月薪資為3萬元,依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信誠公司依法按月為原告提繳勞退金1,818元,然信誠公司每月僅為原告提繳1,728元一節,有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303頁),故信誠公司自應將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原告退休金專戶。又原告自113年2月16日起至同年7月15日止任職信誠公司,且信誠公司不爭執於113年2月份應為原告提繳14日之勞工退休金,則信誠公司應於113年2月提繳848元(計算式:1818÷30×14=848,整數以下四捨五入)、113年3月至6月提繳7,272元(計算式:1818×4=7272)、113年7月提繳909元(計算式:1818÷30×15=909),共計9,029元,扣除信誠公司已為原告提繳之勞工退休金8,410元,信誠公司自應再為原告提繳619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是原告請求信誠公司提繳619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

㈣原告請求信福公司給付積欠薪資26萬元、加班費44,955元,另應給付業務代墊款507,788元,有無理由?

⒈請求積欠薪資26萬元部分原告主張與信福公司約定每月薪資為8萬元,因信福公司於113年8、9月僅各給付薪資3萬元,另未給付113年12月及114年1月份薪資各8萬元,故信福公司應給付薪資26萬元等語,然兩造均不爭執原告任職信福公司之期間至113年12月3日止,是原告請求信福公司給付114年1月份薪資,應屬無據。又原告與信福公司所約定之薪資應為每月3萬元,已如前述,且兩造均不爭執信福公司已按月匯款3萬元至原告指定之帳戶(見本院卷三第53頁),是原告請求信福公司給付113年8、9月短少之薪資10萬元云云,亦屬無據。另原告請求信福公司給付之113年12月份薪資部分,查信福公司亦不爭執113年12月份尚未給付薪資,是依兩造約定之每月薪資3萬元計算,原告係於信福公司工作至113年12月3日止,是信福公司尚應給付原告113年12月份之薪資3,000元(計算式:30000÷30×3=3000),從而,原告請求信福公司給付3,000元之薪資,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

⒉請求加班費44,955元部分原告請求信福公司給付自113年7月16日起至114年1月25日止每日加班1小時之加班費共44,955元等語,查兩造均不爭執原告任職信福公司之期間至113年12月3日止,是原告請求信福公司給付113年12月4日至114年1月25日間之加班費,應屬無據。又信福公司雖否認原告有加班情事,然未能提出原告之出勤紀錄,依上開見解,自應認原告主張之出勤時間為真,是依原告主張每日之出勤時間為上午8時30分至下午18時,扣除中午休息半小時,每日應有1個小時之加班時間,再以原告每月薪資為3萬元計算,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25元,每小時加班費則為167元,則原告任職於信福公司期間(113年7月16日起至113年12月3日),工作日共計99日,信福公司即應給付原告加班費16,533元(計算式:99×167=16533),是原告請求信福公司給付16,533元之加班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

⒊請求業務代墊款507,788元部分

⑴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民法第528條、第54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⑵原告主張任職信福公司期間,因負責研發公司增開咖啡廳之計畫,因而支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其中代墊款為507,788元等語,而信福公司雖不否認有委託原告處理公司公務,然辯稱原告代墊款項並非全與公務有關等語,經查:

①信福公司經審視原告所提出之發票後,同意給付原告如附表二被告同意認列欄所示之金額共計75,756元(見本院卷二第257頁),是原告請求信福公司給付代墊款75,756元,自屬有據。

②原告固主張其餘款項亦為委任事務所支出之代墊款,並提出發票及收據為證(見本院卷二第55至214頁),然其中僅113年10月1日之發票顯示原告有購買手持式攪拌棒、咖啡烘焙自動計時料理秤等物品,且該購買物品與開設咖啡廳相關,是原告請求信福公司給付此部分之金額共計7,379元,應屬有據,而其他原告所提出之發票,部分發票無商品明細而無從判斷是否與委任事務相關,部分發票則係於原告離職後所消費,應難認與委任事項有關,至其餘發票所載之物品,客觀上無法認定與信福公司委任原告開設咖啡廳之業務相關,且信福公司亦否認原告此部分之支出與委任事務相關,此外,原告亦未能提出證據證明該等消費支出均為處理委任事務所代墊支出之費用,是上開金額以外之支出均難認與委任事務相關。

③從而,原告請求信福公司給付代墊費用83,135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信誠公司給付17,702元暨應提繳619元至原告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以及請求信福公司給付102,668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係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就原告勝訴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職權宣告被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本件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命兩造以比例負擔。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為其他主張、陳述並所提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一一詳予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惟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113年2月   113年3月   113年4月   113年5月   113年6月   113年7月   2月1日 週四  3月1日 週五 1 4月1日 週一 1 5月1日 週三 勞動節 6月1日 週六  7月1日 週一 1 2月2日 週五  3月2日 週六  4月2日 週二 1 5月2日 週四 1 6月2日 週日  7月2日 週二 1 2月3日 週六  3月3日 週日  4月3日 週三 1 5月3日 週五 1 6月3日 周一 1 7月3日 週三 1 2月4日 週日  3月4日 週一 1 4月4日 週四 清明節 5月4日 週六   6月4日 週二 1 7月4日 週四 1 2月5日 週一  3月5日 週二 1 4月5日 週五 連假 5月5日 週日   6月5日 週三 1 7月5日 週五 1 2月6日 週一  3月6日 週三 1 4月6日 週六   5月6日 週一 1 6月6日 週四 1 7月6日     2月7日 週三  3月7日 週四 1 4月7日 週日   5月7日 週二 1 6月7日 週五 1 7月7日     2月8日 週四  3月8日 週五 1 4月8日 週一 1 5月8日 週三 1 6月8日 週六  7月8日 週一 1 2月9日 週五  3月9日 週六  4月9日 週二 1 5月9日 週四 1 6月9日 週日  7月9日 週二 1 2月10日 週六  3月10日 週日  4月10日 週三 1 5月10日 週五 1 6月10日 週一 端午節 7月10日 廻二 1 2月11日 週日  3月11日 週一 1 4月11日 週四 1 5月11日 週六   6月11日 週二 1 7月11日 週四 1 2月12日 週一  3月12日 週二 1 4月12日 週五 1 5月12日 週日   6月12日 週三 1 7月12日 週五 1 2月13日 週二  3月13日 週三 1 4月13日 週六   5月13日 週一 1 6月13日 週四 1 7月13日 週六   2月14日 週三  3月14日 週四 1 4月14日 週日   5月14日 週二 1 6月14日 週五 1 7月14日 週日   2月15日 週四  3月15日 週五 1 4月15日 週一 1 5月15日 週三 1 6月15日 週六   7月15日 週一 1 2月16日 週五 1 3月16日 週六  4月16日 週二 1 5月16日 週四 1 6月16日 週日   7月16日 週二 1 2月17日 週六 1 3月17日 週日  4月17日 週三 1 5月17日 週五 1 6月17日 週一 1 7月17日 週三 1 2月18日 週日 1 3月18日 週一 1 4月18日 週四 1 5月18日 週六   6月18日 週一 1 7月18日 週四 1 2月19日 週一 1 3月19日 週二 1 4月19日 週五 1 5月19日 週日   6月19日 週二 1 7月19日 週五 1 2月20日 週二 1 3月20日 週三 1 4月20日 週六   5月20日 週一 1 6月20日 週四 1 7月20日 週六   2月21日 週三 1 3月21日 週四 1 4月21日 週日   5月21日 週二 1 6月21日 週五 1 7月21日 週日   2月22日 週四 1 3月22日 週五 1 4月22日 週一 1 5月22日 週三 1 6月22日 週六   7月22日 週一 1 2月23日 週五 1 3月23日 週六  4月23日 週二 1 5月23日 週四 1 6月23日 週日   7月23日 週二 1 2月24日 週六 1 3月24日 週日  4月24日 週三 1 5月24日 週五 1 6月24日 週一 1 7月24日 週三 1 2月25日 週日 1 3月25日 週一 1 4月25日 週四 1 5月25日 週六   6月25日 週二 1 7月25日 週四 1 2月26日 週一 1 3月26日 週二 1 4月26日 週五 1 5月26日 週日   6月26日 週三 1 7月26日 週五 1 2月27日 週二 1 3月27日 週三 1 4月27日 週六   5月27日 週一 1 6月27日 週四 1 7月27日 週六   2月28日 週二 228假日 3月28日 週四 1 4月28日 週日   5月28日 週二 1 6月28日 週五 1 7月28日 週日   2月29日 週四 1 3月29日 週五 1 4月29日 週一 1 5月29日 週三 1 6月29日 週六  7月29日 週一 1    3月30日 週六  4月30日 週二 1 5月30日 週四 1 6月30日 週日  7月30日 週二 1    3月31日 週日     5月31日 週五 1    7月31日 週三 1 合計加班時數  13 合計加班時數  21 合計加班時數  20 合計加班時數  22 合計加班時數  19 合計加班時數  23 113年2月16日至113年7月15日,加班時數合計:106小時                  
113年8月   113年9月   113年10月   113年11月   113年12月   114年1月   8月1日 週四 1 9月1日     10月1日 週二 1 11月1日 週五 1 12月1日 週日   1月1日 週三 1 8月2日 週五 1 9月2日 週一 1 10月2日 週三 1 11月2日 週六   12月2日 週一 1 1月2日 週四 1 8月3日 週六   9月3日 週二 1 10月3日 週四 1 11月3日 週日   12月3日 週二 I 1月3日 週五 1 8月4日 週日   9月4日 週三 1 10月4日 週五 1 11月4日 週一 1 12月4日 週三 1 1月4日 週六   8月5日 週一 1 9月5日 週四 1 10月5日 週六   11月5日 週二 1 12月5日 週四 1 1月5日 週日   8月6日 週二 1 9月6日 週五 1 10月6日 週日   11月6日 週三 1 12月6日 週五 1 1月6日 週一 1 8月7日 週三 1 9月7日 週六   10月7日 週一 1 11月7日 週四 1 12月7日 週六   1月7日 週二 1 8月8日 週四 1 9月8日 週日   10月8日 週二 1 11月8日 週五 1 12月8日 週日   1月8日 週三 1 8月9日 週五 1 9月9日 週一 1 10月9日 週三 1 11月9日 週六   12月9日 週一 1 1月9日 週四 1 8月10日 週六   9月10日 週二 1 10月10日 週四 雙十節 11月10日 週日   12月10日 週二 1 1月10日 週五 1 8月11日 週日   9月11日 週二 1 10月11日 週五 1 11月11日 週一 1 12月11日 週三 1 1月11日 週六   8月12日 週一 1 9月12日 週四 1 10月12日 週六   11月12日 週二 1 12月12日 週四 1 1月12日 週日   8月13日 週二 1 9月13日 週五 1 10月13日 週日   11月13日 週二 1 12月13日 週五 1 1月13日 週一 1 8月14日 週二 1 9月14日 週六   10月14日 週一 1 11月14日 週四 1 12月14日 週六   1月14日 週二 1 8月15日 週四 1 9月15日 週日   10月15日 週二 1 11月15日 週五 1 12月15日 週日   1月15日 週三 1 8月16日 週五 1 9月16日 週一 1 10月16日 週三 1 11月16日 週六   12月16日 週一 1 1月16日 週四 1 8月17日 週六  9月17日 週二 中秋節 10月17日 週四 1 11月17日 週日  12月17日 週二 1  1月17日 週五 1 8月18日 週日   9月18日 週三 1 10月18日 週五 1 11月18日 週一 1 12月18日 週三 1 1月18日 週六   8月19日 週一 1 9月19日 週四 1 10月19日     11月19日 週二 1 12月19日 週四 1 1月19日 週日   8月20日 週二 1 9月20日 週五 1 10月20日    11月20日 週二 1 12月20日 週五 1 1月20日 週一 1 8月21日 週二 1 9月21日 週六   10月21日 週一 1 11月21日 週四 1 12月21日 週六   1月21日 週二 1 8月22日 週四 1 9月22日 週日   10月22日 週二 1 11月22日 週五 1 12月22日 週日   1月22日 週三 1 8月23日 週五 1 9月23日 週一 1 10月23日 週三 1 11月23日 週六   12月23日 週一 1 1月23日 週四 1 8月24日 週六   9月24日 週二 1 10月24日 週四 I 11月24日 週日   12月24日 週二 1 1月24日 週五 1 8月25日 週日   9月25日 週三 1 10月25日 週五 1 11月25日 週一 1 12月25日 週三 1 1月25日 週六 離職 8月26日 週一 1 9月26日 週四 1 10月26日 週六   11月26日 週二 1 12月26日 週四 1 1月26日 週日   8月27日 週二 1 9月27日 週五 1 10月27日 週日   11月27日 週二 1 12月27日 週五 1 1月27日 週一   8月28日 週三 1 9月28日 週六   10月28日 週一 1 11月28日 週四 1 12月28日 週六   1月28日 週二   8月29日 週四 1 9月29日 週日   10月29日 週二 1 11月29日 週五 1 12月29日 週日   1月29日 週三   8月30日 週五 1 9月30日 週一 1 10月30日 週三 1 11月30日 週六   12月30日 週一 1 1月30日 週四   8月31日 週六         10月31日 週四 1     12月31日 週二 1 1月31日 週五   合計加班時數  22 合計加班時數  20 合計加班時數  22 合計加班時數  21 合計加班時數  22 合計加班時數  18 113年7月16日至113年12月3日加班時數合計:99小時                  
附表二:     
編號 日期 項目 發票或收據金額/元 被告認列金額/元 本院判斷金額/元 本院不採認原因 1 113年8月11日 家電五金 45,480 0 0 發票無具體物品名稱 2 113年8月11日 家電五金 30,499 0 0 發票無具體物品名稱 3 113年9月3日 食品研發 357 0 0 發票無具體物品名稱 4 113年9月7日 飲料 296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5 113年9月11日 油費 1,969 1,969 1,969  6 113年9月14日 文具 2,085 0 0 發票無具體物品名稱 7 113年9月15日 油費 515 515 515  8 113年9月23日 食品研發 4,794 0 0 發票無具體物品名稱 9 113年9月25日 飲料 296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10 113年9月25日 日用品 1,778 0 0 發票無具體物品名稱 11 113年9月25日 油費 1,559 1,559 1,559  12 113年9月27日 文具 668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13 113年9月27日 家電五金 945 0 0 發票無具體物品名稱 14 113年9月27日 停車費 200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15 113年9月29日 食品研發 725 0 0 發票無具體物品名稱 16 113年9月30日 日用品 89 0 0 發票無具體物品名稱 17 113年9月30日 飲料 241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18 113年9月30日 家電五金 3,778 0 0 發票無具體物品名稱 19 113年10月1日 家電五金 8,490 0 0 發票無具體物品名稱 20 113年10月1日 食品研發 5,228 0 0 發票無具體物品名稱 21 113年10月1日 家電五金 7,379 0 7,379  22 113年10月3日 食品研發 20,847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23 113年10月3日 黑鑽會員 1,700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24 113年10月4日 飲料 281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25 113年10月4日 油費 1,555 1,555 1,555  26 113年10月7日 家電五金 1,490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27 113年10月8日 飲料 160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28 113年10月12日 油費 1,586 1,586 1,586  29 113年10月13日 文具 5,526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30 113年10月15日 文具 995 0 0 發票無具體物品名稱 31 113年10月15日 食品研發 4,407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32 113年10月17日 伙食費 10,732 10,732 10,732  33 113年10月17日 伙食費 520 520 520  34 113年10月18日 飲料 40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35 113年10月18日 飲料 135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36 113年10月19日 飲料 171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37 113年10月21日 警示帶 90 90 90  38 113年10月21日 飲料 256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39 113年10月21日 飲料 413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40 113年10月21日 打鑰匙 400 400 400  41 113年10月25日 飲料 261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42 113年10月27日 伙食費 14,938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43 113年10月28日 加油 1,551 1,551 1,551  44 113年10月30日 文具 567 0 0 發票無具體物品名稱 45 113年10月30日 通訊器材 2,460 0 0 發票無具體物品名稱 46 113年10月30日 飲料 460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47 113年10月30日 食品研發 2,300 2,300 2,300  48 113年10月30日 家電五金 32,980 0 0 發票無具體物品名稱 49 113年11月4日 飲料 286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50 113年11月4日 食品研發 5,166 5,166 5,166  51 113年11月5日 油費 1,390 1,390 1,390  52 113年11月8日 飲料 496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53 113年11月8日 3C用品 9,030 0 0 發票無具體物品名稱 54 113年11月8日 伙食費 1,964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55 113年11月8日 3c用品 8,460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56 113年11月10日 食品研發 1,750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57 113年11月12日 食品研發 27,278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58 113年11月13日 飲料 200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59 113年11月13日 油費 1,630 1,630 1,630  60 113年11月13日 食品研發 1,620 1,620 1,620  61 113年11月15日 停車費 20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62 113年11月15日 食品研發 90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63 113年11月15日 伙食費 665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64 113年11月15日 食品研發 1,751 1,751 1,751  65 113年11月16日 日用品 6,204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66 113年11月16日 Dior行銷課 20,240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67 113年11月16日 伙食費 965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68 113年11月17日 飲料 490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69 113年11月17日 文具 1,086 0 0 發票無具體物品名稱 70 113年11月17日 伙食費 1,430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71 113年11月17日 油費 1,000 1,000 1,000  72 113年11月17日 家電 2,094 0 0 發票無具體物品名稱 73 113年11月17日 文具 2,639 0 0 發票無具體物品名稱 74 113年11月19日 伙食費 750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75 113年11月20日 伙食費 1,427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76 113年11月20日 油費 1,251 1,251 1,251  77 113年11月20日 飲料 140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78 113年11月20日 食品研發 1,027 1,027 1,027  79 113年11月20日 食品研發 330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80 113年11月20日 飲料 165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81 113年11月20日 伙食費 2,013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82 113年11月20日 家電 20,800 0 0 發票無具體物品名稱 83 113年11月20日 食品研發 756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84 113年11月20日 日用品 460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85 113年11月21日 飲料 348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86 113年11月21日 伙食費 1,450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87 113年11月22日 食品研發 10,005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88 113年11月22日 會員 1,350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89 113年11月22日 飲料 673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90 113年11月23日 飲料 2,028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91 113年11月23日 伙食費 1,133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92 113年11月23日 飲料 383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93 113年11月23日 家電 499 0 0 發票無具體物品名稱 94 113年11月23日 家電 34,684 34,684 34,684  95 113年11月25日 飲料 686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96 113年11月25日 飲料 150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97 113年11月25日 伙食費 535 0 0 發票無具體物品名稱 98 113年11月25日 油費 1,701 1,701 1,701  99 113年11月26日 伙食費 3,397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100 113年11月26日 家電 15,077 0 0 發票無具體物品名稱 101 113年11月26日 家電 4,945 0 0 發票無具體物品名稱 102 113年11月26日 伙食費 862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103 113年11月26日 伙食費 297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104 113年11月27日 食品研發 503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105 113年11月27日 日用品 1,816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106 113年11月27日 伙食費 11,418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107 113年11月27日 食品研發 424 0 0 發票無具體物品名稱 108 113年11月27日 食品研發 5,250 1,759 1,759 其餘與委任事務無關 109 113年11月29日 飲料 335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110 113年11月29日 伙食費 289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111 113年11月29日 伙食費 4,346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112 113年11月30日 飲料 1,115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113 113年11月30日 飲料 77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114 113年11月30日 伙食費 1,991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115 113年11月30日 服飾 22,692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116 113年11月30日 服飾 20,000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117 113年8月25日 食品 6,876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118 113年8月13日 食品 8,430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119 113年7月8日 食品 856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120 113年9月23日 食品 3,494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121 113年12月1日 App store卡+啤酒+養身飲品 10,373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122 113年12月1日 果汁+飲品+餅乾 973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123 113年12月1日 伙食費 2,230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124 113年12月3日 伙食費 1,623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125 113年12月3日 飲料 200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126 113年12月3日 咖啡+點心 802 0 0 與委任事務無關 127 113年12月5日 伙食費 3,408 0 0 原告已離職 128 113年12月6日 伙食費 526 0 0 原告已離職 129 113年12月6日 咖啡+點心 1,000 0 0 原告已離職 130 113年12月7日 伙食費 4,279 0 0 原告已離職 131 113年12月8日 伙食費 4,378 0 0 原告已離職 132 113年12月9日 商品 347 0 0 原告已離職 133 113年12月10日 油費 1,530 0 0 原告已離職 134 113年12月11日 食品研發 6,530 0 0 原告已離職 135 113年12月17日 食品研發 4,574 0 0 原告已離職 136 113年12月19日 伙食費 1,780 0 0 原告已離職 137 113年12月19日 飲料 387 0 0 原告已離職 138 113年12月22日 食品研發 4,433 0 0 原告已離職 139 113年12月24日 油費 1,107 0 0 原告已離職 140 113年12月25日 食品研發 3,001 0 0 原告已離職 141 113年12月26日 飲料 381 0 0 原告已離職 142 113年12月26日 吐司+小點心 550 0 0 原告已離職 143 114年1月2日 伙食費 3,020 0 0 原告已離職 144 114年1月2日 食品研發 1,561 0 0 原告已離職 145 114年1月24日 油費 1,518 0 0 原告已離職 146 114年2月5日 食品研發 2,070 0 0 原告已離職  合計  583,951 75,756 8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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