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68號
- 原告
- 張坤榮
- 訴訟代理人
- 胡高誠律師
- 被告
- 辰鑫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順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3,1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836元。其中加班費1,495,229元、特休未休工資119,099元、勞退提撥金47,001元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14,026元,是本件應徵裁判費11,810元(計算式:00000-00000=11810),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8,612元,尚應補繳3,198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52條第2項、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