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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8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吳保任

原告
陳皇凱
被告
合仲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馨嬅

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

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

判費,是本件應徵裁判費2,66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

,000元,尚應補繳1,666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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