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8號
- 原告
- 陳皇凱
- 被告
- 合仲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馨嬅
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
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
判費,是本件應徵裁判費2,66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
,000元,尚應補繳1,666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