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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7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林昶燁

聲請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翁培祐
代理人
潘秀忍
相對人
仕龍五金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仕龍五金企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余景登律師(事務所設於高雄市○○區○○○路00號00樓之00)為仕龍五金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上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準用之,亦為同法第113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未依限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惟相對人唯一董事洪清濱於民國112年6月18日死亡,相對人公司章程對清算人並無特別規定,且洪清濱之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致聲請人之稅捐文書無法送達及執行,聲請人爰以利害關係人身分,依民法第38條、非訟事件法64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依限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1年度為分配盈餘申報,惟相對人唯一董事洪清濱於112年6月18日死亡,相對人公司章程對清算人並無特別規定,且洪清濱之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致無從召開股東會選任清算人,相關稅捐文書亦無從送達,而無法進行相關稅捐稽徵事務等情,業據其提出通知書、除戶資料,相對人章程、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公告等件在卷可稽,則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行解散,並依同法第24條規定進行清算。準此,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有公法上之債權關係,而為利害關係人,依上開規定聲請選任相對人之清算人,自屬有據,應予准許。又經本院函詢社團法人高雄律師公會,經其函復余景登律師有意願擔任清算人,並經本院確認余景登律師之意願(見本院卷第89、91頁),本院審酌余景登律師為執業多年之律師,專長為財經法律,具有清算人所應有之法律上專業知識,聲請人亦同意余景登律師擔任清算人(見本院卷第97頁),因認由余景登律師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應為妥適,爰選派余景登律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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