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0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9 日
- 當事人八方洰貿易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091號 債 權 人 八方洰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經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文鴻即宜丞恩科技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宜丞恩科技工程行之最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蔡文鴻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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