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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2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4 日

債權人
康美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育伶、驊鋒企業有限公司、王茂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王茂霖、郭育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驊鋒企業有限公司業經114年01月02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145000510號解散登記,請提出已向本院民事庭查詢有無債務人映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向法院查詢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之函覆參辦。

三、請提出債務人驊鋒企業有限公司最新及「解散前」最近一次之公司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請提出支票號碼43039號(面額60,000元)、43038號(面額300,000元),請求債務人郭育伶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經形式審查上開2紙支票,債務人郭育伶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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